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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源整改
作者:云顶国际集团
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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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4008云顶国际集团

  

以此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源整改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郑铁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一批涉大气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郑铁中法”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八起分别涉及篡改环境自动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主动投入到生态保护的序列中来,用实际行动为美丽河南建设贡献力量。

  某展柜制造公司以家具制造为主业。2024年12月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贴皮作业时,未在密闭贴皮车间内进行,亦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遂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后该公司及时安装了废气收集设施。2025年3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该公司以罚款过高为由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展柜制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涉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鉴于某展柜制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可以酌情减免,民权县法院遂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罚款数额适当调减,调减部分专项用于该公司环保设备的维护工作,并留存相关票据备查,该公司亦对此作出承诺,以此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源整改。

  本案是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法院通过罚款调减金额专项用于环保设施维护的协调化解方案,将环境执法的压力转化为企业污染防治的内生动力,推动企业从“临时整改”转向“持续治污”,实现源头污染治理。本案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要求的同时,兼顾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实际,避免过重处罚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力度与温度。本案为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类案件提供了新路径,即通过调解将生态修复融入行政处罚措施,以实现违法惩戒、环境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的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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